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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鲁军与赵思庄、赵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鲁军,赵思庄,赵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周鲁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思庄,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思福,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鲁军与被告赵思庄、赵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周鲁军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