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鲁军与赵思庄、赵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鲁军,赵思庄,赵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周鲁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思庄,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思福,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鲁军与被告赵思庄、赵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周鲁军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