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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现长期不在家住。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荣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