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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亚宁与被告贺永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宁,贺永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周亚宁,女被告贺永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宁与被告贺永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亚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亚宁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