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城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亚宁与被告贺永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宁,贺永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周亚宁,女被告贺永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宁与被告贺永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亚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亚宁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