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谷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存余与魏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余,魏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谷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余,男,生于1977年4月20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魏虎林,男,生于1962年7月11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存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甘谷县人民法院(2013)谷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魏虎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存余砖款11.91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魏虎林之妻李菊琴交纳了10000元,张存余已领回。法院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魏虎林及妻子李菊琴的存款情况,查出李菊琴在工商银行甘谷县支行有两个账户,存款余额分别为222.08元和569.79元,法院依法冻结了该两账户。2014年4月17日,法院又依法查封了魏虎林所有的甘谷县东三十铺发源建材厂(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因被执行人魏虎林常年外出躲债,下落不明,该厂暂无法处理。2014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存余提出申请要求暂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魏虎林出现后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3)谷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江明审 判 员 杨正红代理审判员 艾亚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