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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宋连有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519号原告宋连有,男,1962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232。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滨,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雄,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安,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宋连有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约建设公司)、王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立案及出庭参加诉讼均系委托他人办理,而其相关委托代理行为亦未经办理公证手续。经本院要求,其本人亦未到庭核实情况。本院认为,据现有情况不能认定本案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连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淼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