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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有龙与慈溪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龙,慈溪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浒山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73号原告:王有龙。被告:慈溪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浒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龙与被告慈溪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有龙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龙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