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道星与岳秀安、岳喜林、岳喜涛、第三人梭子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星,岳秀安,岳喜林,岳喜涛,梭子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杨道星,男,汉族。被告岳秀安,男,汉族。被告岳喜林,男,汉族。被告岳喜涛,男,汉族。第三人梭子现,男,汉族。原告杨道星诉被告岳秀安、岳喜林、岳喜涛、第三人梭子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道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道星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