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仲小山与何道银、杜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小山,何道银,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95号申请人仲小山,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何道银,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铜陵市。被申请人杜艳,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人仲小山与被申请人何道银、杜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仲小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道银、杜艳价值3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仲小山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小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何道银、杜艳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