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顾文广与沈阳佳沅苗木繁育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农垦联合企业总公司、沈阳市北陵农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文广,沈阳佳沅苗木繁育有限公司,沈阳市农垦联合企业总公司,沈阳市北陵农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文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佳沅苗木繁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韩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禄,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农垦联合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双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北陵农场。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陵东街北农里。法定代表人:孔宪玉,该农场场长。再审申请人顾文广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佳沅苗木繁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沅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农垦联合企业总公司、沈阳市北陵农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文广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理由是:在国有企业沈阳市佳沅苗木繁育中心产权整体出售给沈阳中源苗木培育产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关于本案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非法的,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至今该土地仍为划拨方式,登记证上的使用权人仍为原国有企业沈阳市佳沅苗木繁育中心。原审判决将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化,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以产权交易合同的形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做法,是以国企改革的形式掩盖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非法目的,故产权交易合同中有关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是非法无效的。北陵农场与农垦总公司联合出具的《关于对原北陵农场职工大棚棚主意见的答复》是对原租赁合同的延续,沈阳市信访局没有权利否决。本院认为,原沈阳市佳沅苗木繁育中心被沈阳中源苗木培育产业有限公司收购发生企业改制,此次转让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经沈阳辉山农业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资产受让人缴纳了转让费用,北陵农场和农垦公司将诉争土地交付给佳沅公司,企业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土地包含在企业产权交易资产范围之内,企业产权交易后土地性质用途没有改变,基于企业产权交易合同,佳沅公司取得对该土地相应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原租赁关系主体的转移已经完成,《棚菜地租赁协议》对顾文广和佳沅公司具有约束力。现双方租赁合同已经届满,未能达成续租协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的处理原则解除租赁关系,顾文广继续占有使用该土地,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审关于顾文广将地上物拆除后腾退土地,佳沅公司给予顾文广大棚补偿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顾文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文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宇庭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