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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益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39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林。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益民。仲裁申请人王益民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险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852号裁决。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称,王益民因工资差额等争议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会调解,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王益民人民币13500元,王益民放弃���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并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劳动争议的权利。调解完毕后,王益民又就社会保险费争议再次申请仲裁,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的裁决违背了双方的调解意愿,故裁决错误。据此,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裁决。被申请人王益民请求驳回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能,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贵全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14)办字第852号裁决书的申请。审 判 长  翁 俊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