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郑朝煌与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煌,陈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郑朝煌,男,住涵江区。被告陈武,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朝煌与被告陈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朝煌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朝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朝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零六元由原告郑朝煌负担。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