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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郑朝煌与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煌,陈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郑朝煌,男,住涵江区。被告陈武,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朝煌与被告陈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朝煌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朝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朝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零六元由原告郑朝煌负担。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