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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龚海龙与许志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保字第00159号申请人龚海龙,男,汉族,1991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许志宏,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龚海龙与被申请人许志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龚海龙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许志宏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海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许志宏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龚海龙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龚海龙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