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冉某与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冉某,女,土家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宗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冉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冉某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