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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下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下民初字第198号原告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