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下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下民初字第198号原告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