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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马买良与张元军、张忠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382号申请执行人马买良,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锦界镇枣梢沟村人。被执行人张元军,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锦界镇人。被执行人张忠孝,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锦界镇人。本院在执行马买良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62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元军、张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元军、张忠孝偿还申请人马买良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56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6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子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33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