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申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丽太与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陈英会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陈英会,赵国营,张丽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申字第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昌成路口。法定代表人:陈英会,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英会,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股东。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国营,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股东。以上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丽太。再审申请人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陈英会、赵国营因与被申请人张丽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陈英会、赵国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窦淑霞审 判 员 郭雪华代理审判员 梁 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