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范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范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王XX。被告范XX。原告王XX与被告范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买种子共欠11950元,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119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给付利息,月利率1.5分。被告范XX辩称,原告所述购买种子和欠款数额都属实,原告的种子有假的,给农民造成了损失,我不同意给付原告种子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共欠种子款119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子有假为由拒绝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玉米种子款119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给付利息,月利率1.5分。被告称原告的种子有假的,给农民造成了损失,不同意给付原告种子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应当支付价款。被告称原告的玉米种子有假,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XX给付原告王XX玉米种子款1195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4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