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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汉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张远东诉朱怀丰、卢燕、朱怀波生命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张远东,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初中文化,城镇居民。被告朱怀丰,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被告卢燕,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系被告朱怀丰之妻。被告朱怀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系被告朱怀丰之胞弟。原告张远东与被告朱怀丰、卢燕、朱怀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远东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远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陈 州人民陪审员  余忠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