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孝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侯某,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孝义��大孝堡乡芦北村村民。被告王某,男,32岁,汉族,孝义市柱濮镇后河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魏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