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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孝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侯某,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孝义��大孝堡乡芦北村村民。被告王某,男,32岁,汉族,孝义市柱濮镇后河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魏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