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恢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张华菊、张德伦、齐进红、孙显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菊,张德伦,齐进红,孙显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恢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菊,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德伦,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齐进红,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显宁,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菊、张德伦、齐进红与被执行人孙显宁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4)荣刑初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