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张文奎与王磊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奎,王磊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937号原告:张文奎,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102、301室,组织机构代码85022521-4。负责人:唐扬彪,该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娟,该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梦箐,该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奎与被告王磊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奎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缓交,已减半收取),由张文奎负担。审判员 胡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