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折彦军与王小刚、李艳霞、薛士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彦军,王小刚,李艳霞,薛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868号申请执行人折彦军,又名折艳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小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艳霞,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薛士刚,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折彦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小刚、李艳霞、薛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小刚、李艳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折彦军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4日起月利率按18.7‰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薛士刚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薛士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小刚、李艳霞追偿。二、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3240元,由被执行人王小刚、李艳霞、薛士刚共同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6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