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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4)东执字第247号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丹萍,刘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许丹萍,女,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刘维勇,男,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维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维勇银行存款35641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林新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