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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杨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倪成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杨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杨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玉民,男,1952年10月8日生,汉族,系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杨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昌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8万元,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195万元;二、如果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到期不付,原告放弃本金73.8万元,由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19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4.664万元,减半收取2.332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2.832万元,由被告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2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被告杨玉民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给予责任。该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关忠峻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核查,被执行人杨玉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吉林市龙麒电器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等财产已全部抵押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正在进行相关诉讼,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能力履行时,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忠峻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