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佛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佛冈支行申请执行宋其瑞、周少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周小琼,宋其瑞,宋振满,宋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被执行人周小琼。被执行人宋其瑞。被执行人宋振满。被执行人宋伟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周小琼、宋其瑞、宋振满、宋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小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44795.35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宋其瑞、宋振满、宋伟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宋伟锋6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小琼债务较多,家中无财产执行,其他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清佛法执字第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