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邹天贵与邹德渝、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天贵,邹德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邹天贵,男,生于1963年5月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邹德渝,男、生于1986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号*幢*层*号。负责人郭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天贵与被告邹德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天贵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邹天贵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