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陆根土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根土,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244号原告陆根土,男,192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委托代理人郑昌伟,上海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家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根土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发养老金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根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根土负担。审判员 马金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