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钟祥龙与闻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龙,闻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1号原告钟祥龙,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闻道芳,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受理原告钟祥龙诉被告闻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闻道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系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经查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该类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是说原告作为贷款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闻道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闻道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盛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