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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军诉被告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军,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刘伟军,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元墩镇杨庄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宗章,男,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875758-0,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滦阳镇张家店村。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京考,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刘伟军与被告迁西顺发铁选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刘伟军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伟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