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他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凤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仁志、罗国桃征收社会抚养费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仁志,罗国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他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泉镇双拥路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00952849-3。法定代表人曾祥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兵,该局宣传教育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谢仁志,男,贵州省凤冈县人。被执行人罗国桃,女,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执行凤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谢仁志、罗国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仁志、罗国桃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国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解放分理处的存款31,568元。现因被执行人谢仁志、罗国桃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国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解放分理处31,568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肖 斌审判员 叶忠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