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魏振德与宁城县人民政府、王振国行政确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德,宁城县人民政府,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赤行初字第40号原告魏振德,男,194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被告宁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法定代表人马占国,县长。第三人王振国,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原告魏振德因行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案由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谭育才审 判 员 海 梅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