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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窦某甲与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窦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付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窦某甲诉被告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付某甲正在外地服刑,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窦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恒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