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徐敦雄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敦雄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敦雄,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敦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敦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徐敦雄驾驶辽B49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普兰店市幸福苑小区万枫园饭店前,将前方行人尹某1撞倒,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普兰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尹某1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敦雄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1无责任。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徐敦雄与被害人尹某1近亲属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尹某1近亲属表示可以对被告人徐敦雄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敦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2、徐某、尹某3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车速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普兰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查询;居民死亡登记卡;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普兰店市公安局星台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徐敦雄的户籍证明;调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敦雄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敦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敦雄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敦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敦雄系过失犯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徐敦雄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敦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珍珍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程成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