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5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黄守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守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542号罪犯黄守富,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守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六刑终字第00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果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守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守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守富系精神病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守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