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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商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淮安宝鸿门窗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宝鸿门窗装璜有限公司,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商初字第0218号原告淮安宝鸿门窗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铁山路。法定代表人朱文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伟海。被告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北路商贸中心B8-12号。法定代表人武晓巍。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增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宝鸿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宝鸿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宝鸿门窗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宝鸿门窗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淮安宝鸿门窗装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培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