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邯山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与康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康春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683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邯山区滏园路滏乐胡同一号。负责人石清军,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智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康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康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承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