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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茆文兰与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0188-2号申请执行人茆文兰,居民。被执行周林,男,1971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茆文兰与被执行人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1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