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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武隆县成华花卉苗木种植场与王小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成华花卉苗木种植场,王小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武隆县成华花卉苗木种植场,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和顺镇周家山村烂田组,组织机构代码05776582-1。负责人郑华成,该种植场业主。被告王小华,男,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成华花卉苗木种植场诉被告王小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武隆县成华花卉苗木种植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成华花卉苗木种植场的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成华花卉苗木种植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隆县成华花卉苗木种植场承担。审 判 长  侯毅飞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