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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爽与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1248号原告陈爽,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智国(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第7号楼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454-3。法定代表人谭发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似祥(系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股东。被告陈文秀,女,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爽与被告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陈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爽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交纳2225元,由原告陈爽负担。审判员  陈团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发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