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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行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林金寿与刘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寿,刘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206-2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寿,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刘义飞,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义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义飞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刘义飞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月19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目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