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魏亚阵与简成香、庄卿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阵,简成香,庄卿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魏亚阵,女,195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成香,女,194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卿珠,女,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亚阵与被告简成香、庄卿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7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