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知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红派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红派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红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159号东沙铭楼四楼B048室。法定代表人张洪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宁松、沈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桃姣。上诉人杭州红派娱乐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红派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红派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红派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杭州红派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应向健审判员 徐燕如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