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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以自行处理夫妻关系更有利于家庭和谐、子女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钟晓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霖昌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