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湖南荣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礼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荣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礼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湖南荣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乡县XXX。法定代表人刘连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礼平,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荣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礼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荣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与本案被告曹礼平自行协商,故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荣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湖南荣丰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山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