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金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景雪建、李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雪建,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金字第00045-1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钢,职务董事长。被告景雪建,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辉,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留柱、刘明、李辉、景雪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景雪建、李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景雪建、李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雪雁审判员 姚建刚审判员 栗 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