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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从傅与杜家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傅,杜家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张从傅。被执行人杜家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从傅与被执行人杜家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