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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永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永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黄山市永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方海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华森,公司职员。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董事长。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王红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永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永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市永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永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2673元,由黄山市永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映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彬(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