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2014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寒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寒检公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持钥匙进入被害人于某、钱某租住的潍坊市寒亭区永安巷7号楼1单元401室,盗窃钱某的白色苹果proA1278笔记本电脑一台、于某的黑色戴尔inspironM4010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5013.1元。2014年2月27日,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笔记本的鉴定价格分别为3300元、1500元,总涉案价值为9813.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两台笔记本电脑、现金613.1元扣押并发还受害人。被告人陈某亲属分别向被害人于某、钱某赔偿现金5000元和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于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清单,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并交纳罚金,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楚金福审 判 员 郑 清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