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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商辖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陶小明与赵峰、王彦、江苏金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明,王彦,江苏金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商辖初字第00051号原告陶小明。委托代理人刘冬明,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被告江苏金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号公交商贸大厦1-1602。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明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明与被告王彦、被告江苏金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二被告江苏金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有多年的合作关系。2014年1月11日,第一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金额为858975元。第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欠款提供担保。到期后,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二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第二被告注册地及办公地点均在徐州市泉山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第二被告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11日,第一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第一被告欠原告858975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25日。第二、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上述欠款提供担保。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并约定如有违约在乙方(原告陶小明)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在润州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1月1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如有违约在乙方(原告陶小明)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原告住所地在润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金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