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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孙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晶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58号申请人孙晶,女,1968年12月29日生,住济南市。申请人孙晶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齐鲁银行发行的、股份持有人为孙晶、有效证件号码、股权证号码7822、购入日期为2006年1月19日、购入股数(股份)20000股、每股金额面值为一元的股权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晶有权向发放机关请求重新办理股权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赵 勇审 判 员  刘静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