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孙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晶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58号申请人孙晶,女,1968年12月29日生,住济南市。申请人孙晶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齐鲁银行发行的、股份持有人为孙晶、有效证件号码、股权证号码7822、购入日期为2006年1月19日、购入股数(股份)20000股、每股金额面值为一元的股权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孙晶有权向发放机关请求重新办理股权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赵 勇审 判 员 刘静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来源: